• 最新公告
  • 联系我们
  • 地址:湖北武汉三环科技园
  • 电话:159116031100
  • 传真:027-68834628
  • 邮箱:mmheng@foxmail.com
  •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民事委托
  • 致对方死亡的民事赔偿(图2015-4-10民事委托
  •   货车司机购买“过卡”逃费失败,要求退卡反遭追打,仓皇逃亡中撞死追打者

      货车司机为了逃费,向非法逃费团伙购买了“过卡”依然逃费失败,心有不甘的情况下,货车司机要求团伙人员退钱,但货车司机等来的不是退款,而是团伙的一阵袭击。货车司机驾车逃亡,团伙驾车追击,在追击过程中两团伙驾驶的奥拓车被大货车挤到边,车体变形,两团伙死亡。事后,法院以致人死亡罪,判处货车司机有期徒刑3年。

      由于两名死者违法、在先,而且被认为“性质极其恶劣”,那么,死者家属还能否得到相应的民事赔偿?

      遇袭

      司机逃亡中撞死袭击者

      2010年9月16日,曾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车从宜宾到成都。为偷逃过费,他联系了以前曾帮助其逃过费的某团伙,该团伙来了两人收取了曾某350元,给他换了一张收费卡供其逃费。

      曾某拿着这张卡过收费站时却被收费站工作人员,让其全额交纳了过费。曾某气不过,打电话要求该逃费团伙退款,并在成都绕城高速北新大道出口等待。很快,该团伙派来一辆奥托车(经查系盗抢车辆),车上下来两人,手持冲过去就开始击打货车车窗,曾某见势不妙,匆忙驾车逃离,但那两人却驾驶奥拓车追赶,在追赶过程中被该货车挤压到收费站安全岛上,致使车体严重变形,车上两名团伙当场死亡。

      事发后,曾某被机关控制,后以涉嫌“致人死亡罪”被、,2011年10月27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曾某犯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因无人上诉、抗诉,该判决10日后生效,曾某被送往某服刑。

      诉讼

      追究三方民事赔偿责任

      而另一方面,死者林某和张某的家属在事发后委托律师代理该案的民事赔偿事宜。

      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各种说法很多,死者违法在先,在曾某要求退费的时候,还对其进行,别人在逃跑的情况下还一狂追,这才是导致自身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有什么理由主张民事赔偿?

      但律师认为,现代社会,上至官员,下至平民,甚至违法犯罪者,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都应当受到相应的。虽然本案两名死者存在,但货车司机曾某在本案中也同样存在,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为此,律师张德志向部门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因本案属于刑事案件,部门不能出具事故认定书。

      张德志律师只能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以后,同时代理两名死者的家属及时向金牛区法院分别提起诉讼,除货车司机曾某外还把他挂靠的运输公司和货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

      说法

      各方均有和责任

      庭上,张德志律师出示了相关,指出曾某存在操作不当、严重超载并因超载导致制动距离延长并影响车身稳定性等,且这些与两名死者的死亡存在关系,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而他挂靠的运输公司,虽与其签订了免责协议,但该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而无效,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依保险合同之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险责任。

      但曾某以及他挂靠的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均认为死者应当责任自负。同时,曾某以及运输公司称如果曾某确有责任,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属于利用机动车进行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依保险条款免责。

      针对保险公司的意见,张德志律师认为,保险条款中“利用机动车进行违法行为”中的“违法”应用狭义的理解,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不包括犯罪。最后,金牛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德志律师的意见,判令曾某与其挂靠的运输公司承担30%的责任,由于未超出保险公司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赔偿金实际由保险公司承担。

      收到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法院,该院经开庭审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胥辉

      作者:胥辉

    文章来源于http://www.daosimt4.com/MT4平台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