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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为美丽瘦脸不成变“硬脸”美容诊所被判担责2015-5-27民事委托
  •   原标题:女子为美丽瘦脸不成变“硬脸” 美容诊所被判担责瘦脸不成变“硬脸”

      美容诊所被判担责,返还整容者4800多元手术费

      南宁市的黄女士为了拥有一张美丽的瘦脸,吃尽了苦头,最终瘦脸不成,反而使得面部留下功能障碍。5月11日,南宁市青秀区审结了这起因整容引起的侵权纠纷。

      黄女士诉称,她为了瘦脸,到南宁某美容诊所进行“祛颊脂肪垫术”,该手术由该美容诊所的整形主任主刀,手术历时约2个小时,术后全脸包扎。一个星期后,黄女士的右脸不仅没有达到瘦脸的效果,反而出现了肌肉变硬的现象。黄女士为此多次到该美容诊所处就诊,历时近一年,右脸还出现了和痛胀感。后经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黄女士系因神经胀痛造成功能障碍。黄女士遂将该美容诊所诉至青秀区,要求该美容诊所返术费4844元。

      在庭审过程中,该美容诊所辩称,在手术前,已经依照医疗常规与黄女士进行了沟通并将相应手术风险进行了告知,并要求黄女士做术前体检,但黄女士不接受;诊所的证照齐全,具有相应的医疗美容资质,辅助实施黄女士医疗美容手术的主诊医师也符合相关,手术过程顺利,并不存在。因此,诊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疗美容行为虽有其专业性及特殊性,但仍属于医疗行为的一种,故医疗美容侵权行为亦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行为、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相当关系、医疗机构存在四个要件。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由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关系和医疗,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委托了南宁市医学会就该医疗美容行为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但因该美容诊所未能提交相关材料配合鉴定,导致南宁市医学会无法出具相应鉴定结论。因此,该美容诊所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推定其医疗美容行为与黄女士所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关系。

      同时,黄女士需就其因诊所的医疗美容行为所受的损害后果进行举证。她所提交的《手术费收据两张》及《广西医科大学病历》等,都用以证明其在被告处进行了“祛颊脂肪垫术”,但未达到理想的手术效果和瘦脸目的。因此黄女士要求诊所返术费用的要求符律。

      青秀区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某美容诊所应返还黄女士手术费用4844元,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彭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