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级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64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房勇,男,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良,男,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满,女,19xx年x月x日出生。
房勇与李良、于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市第二中级(2012)二中民终字第41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房勇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房勇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不公,为了其权益,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指定再审。
李良、于满均未答辩。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判决驳回房勇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支持。房勇因未提供有效的新,故房勇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是正确的,房勇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裁定如下:
驳回房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杨咏梅
审 判 员 李宝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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