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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考2014民法冲刺:委托监护民事委托
  •   委托监护,指监护人依合同的方式将自己的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承担而形成的监护。接受监护的人应是本无监护资格的人。需要注意两点:

      1.委托监护人不论将监护职责全部还是部分委托给第三人,委托人仍应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时,才负“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的,负连带责任。”

      2.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监护关系并未移转,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仅负有“教育、管理、”的义务,不负有监护的义务。因此,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致人损害的,监护人仍应承担无的替代责任;学校有的,仅承担与其相应的按份责任(学校与家长之间的责任为按份责任)。

    延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