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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和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享有的起诉。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一贯以高水准的专业民商事律师服务及高标准的实践结果来要求我们的工作,并以工作作为检验标准;在民商事法律事务方面具有业务优势、资源优势、人才优势、管理经验、品牌优势。团队合作、协同作战为本所的一个显著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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