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市场调查行为还没有统一的法律,因此这类纠纷的解决主要依据双方协议约定。调查公司所调查的内容对公司来说具有实用性,能给委托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属于委托公司的商业秘密,调查公司的披露行为构成对委托公司商业秘密的披露。委托公司是否依委托合同获得了调查公司的调查服务权和调查结果所有权要根据其委托合同来判断,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调查公司有义务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负有向对方告知本行业惯例的义务,如果没有告知,调查公司要负责任。
稿源:天津和瀛律师事务所编辑:唐淑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