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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委托揭秘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盈利模式(1)
  •   REITs最早产生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初,由美国创立,意在使中小投资者能以较低门槛参与不动产市场,获得不动产市场交易、租金与增值所带来的收益。在亚洲,最早出现REITs的国家是日本,由于日本的房地产公司众多,所以该市场在日本规模很大。

      与我国信托纯粹属于私募性质所不同的是,国际意义上的REITs在性质上等同于基金,少数属于私募,但绝大多数属于公募。REITs既可以封闭运行,也可以上市交易流通,类似于我国的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

      有研究称,REITs在国内已具备较为巨大的市场需求。央行采取的各商业银行发放用于购买房地产的贷款数量等系列举措,旨在降低日益增加的房地产贷款风险。然而就房地产投资的资金渠道来讲,如果仅单纯“节流”而不注意“开源”的话,则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无论是从经济稳定的宏观政策角度出发,还是从解决房地产开发商资金来源的微观企业角度出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中国已具备较为巨大的市场需求。

      另外,我国急需完善REITs相关立法。目前国内有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基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条例。

      但是这些严格来讲都只是基础,还没有一个真正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法出现,对基金的资产结构、资产运用、收入来源、利润分配和税收政策等明确界定和严格,致使国内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大多处于较为散乱的发展阶段,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经营守则。目前最主要的工作是加速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立法,促使投资于房地产的信托基金和专业房地产基金转变为比较标准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创新理由

      (1)投资方便、购买和持有成本低:投资者通过在券商开立交易账户,与购买股票一样直接在交易所购买REITs;

      (2)流动性好:投资者可非常方便地买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REITs,变现能力强;

      (3)专业化管理:REITs管理人均拥有高度专业化的团队对REITs持有的商业地产组合进行管理;

      (4)风险适度分散:REITs一般持有的物业在地域上适度分散,同时租客来自不同的行业,有效地分散了个人直接投资某一房产所面临的单一风险。

      特别关注:REITs和现有的房地产信托产品有啥不同?

      第一,REITs的产品周期一般在8~10年,更注重房地产开发后,已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的经营;中国的房地产信托计划产品周期较短,一般为1~3年。

      第二,REITs的运作方式是:负责提供资金并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或经营团队进行投资运营;中国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的运作方式是:提供资金,监管资金使用,局部参与项目公司运作获取回报。

      第三,REITs是标准化可流通的金融产品,一般从上市或非上市公司收购地产资产包,且严格资产出售,较大部分收益来源于房地产租金收入、房地产抵押利息或来自出售房地产的收益,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中国的房地产信托计划是有200份合同的集合非标准化金融产品,一般不涉及收购房地产资产包的行为,其收益视信托计划的方案设置而定,尚无二级市场,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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