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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委托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拟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化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详见公司2014年3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编号为临2014-014号公告)。该《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相关监管要求,现对上述公告作如下说明:

      一、补充信息

      “三、《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中的“(三)上限金额”与续签前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一致,详细内容如下:

      协议拟,江山股份及单位于任一时点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上限不得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江山股份及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江山股份(含下属控股企业)在财务公司的年日均存款余额不高于年日均贷款余额。

      公司在财务公司贷款(不包含委托贷款)所涉利息的年度总额上限为7000万元;

      开展商业汇票服务等其他金融服务费用的年度总额上限为300万元。

      二、《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除上述补充信息外,公司与中化财务公司拟续签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已在临2014-014号公告中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

      中化集团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将会根据江山股份及单位的要求为其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1.1存款服务:中化集团财务公司将协助江山股份及单位制定有利的存款组合,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1.2贷款服务(不含下述委托贷款服务):中化集团财务公司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向江山股份及单位提供贷款服务,江山股份及单位无须提供任何资产抵押、质押和其他;

      1.3委托贷款服务:中化集团财务公司作为财务代理可以为江山股份及单位安排委托贷款,江山股份及单位以提供委托贷款为目的存入的资金仅可用作向江山股份及单位提供委托贷款而不能作其他用途;

      1.4商业汇票服务:中化集团财务公司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向江山股份及单位提供开立、承兑和贴现商业汇票服务,江山股份及单位无须提供任何资产抵押、质押和其他;

      1.5买方融资服务:中化集团财务公司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向江山股份及单位的客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商业汇票和授信等融资服务,用途限于向江山股份及单位购买采购商品或服务;

      1.6结算服务:范围包括江山股份及单位之间的交易结算以及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各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结算;

      1.7服务:中化集团财务公司应江山股份及单位的要求,向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各单位或其他第三方开立的用于融资、融资租赁、投标、履约等事项的书面信用,江山股份及单位无须提供任何形式的反;

      1.8网上银行服务及中化集团财务公司提供的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二)定价基本原则

      2.1江山股份及单位将资金存入其于中化集团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中化集团财务公司应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商业银行存款利率水平计算、支付存款利息。

      2.2 江山股份及单位从中化集团财务公司获得的贷款,中化集团财务公司应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水平计算、收取贷款利息。

      2.3 江山股份及单位通过中化集团财务公司获得委托贷款安排,其每年应付的服务费金额不应超过按相同条款向商业银行以同样年期取得的委托贷款应付的服务费金额。

      2.4 江山股份及单位通过财务公司获得商业汇票服务安排,其应付的服务费连同贴现利息金额不会超过按相同条款向商业银行以同等条件取得的服务应付的服务费及利息金额。

      2.5 江山股份及单位无须就买方融资服务向财务公司支付任何服务费。

      2.6江山股份及单位无须就结算服务向财务公司支付任何服务费。

      2.7江山股份及单位从中化集团财务公司获得其他银监会批准的金融服务时,中化集团财务公司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如适用)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三)上限金额

      协议拟,江山股份及单位于任一时点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上限不得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江山股份及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江山股份(含下属控股企业)在财务公司的年日均存款余额不高于年日均贷款余额。

      公司在财务公司贷款(不包含委托贷款)所涉利息的年度总额上限为7000万元;

      开展商业汇票服务等其他金融服务费用的年度总额上限为300万元。

      (四)有效期限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生效条件及其他

      本协议须经订约双方签章,且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江山股份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三、2011年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执行情况

      2011年公司与中化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至今,公司与中化财务公司发生的所有交易均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内。其中:2013年公司从中化财务公司取得利息收入3.68万元、支付利息2,386.60万元;2013年末公司在中化财务公司的贷款余额为22,000万元、存款余额为8,144.19万元。截止到本公告日,公司在中化财务公司取得的综合授信额度为70,000万元,公司在中化财务公司的贷款余额为31,000万元、存款余额为99.4万元。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中化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可充分利用中化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平台,取得更多便利、优质的金融服务,可进一步拓展公司的融资渠道,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根据协议约定,中化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因此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防范措施

      为了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有效防范风险,公司将对中化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研究分析中化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业务风险。发款业务期间,公司将定期取得中化财务公司的财务报表,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通过采取以上措施确保公司在中化财务公司的存款资金安全,流动性不受影响。

      特此公告。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