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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委托江海股份: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意见
  •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作为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

      案》,谨发表以下意见:

      1、为控股子公司凤翔海源和荣生电子的正常生产经营,在不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分别向凤翔海源和荣生电子提供3,500 万元和2,000万

      元的委托贷款,期限12 个月,委托贷款利率按商业银行同档次同期贷款利率执

      行,定价合理,没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3、同意公司为凤翔海源和荣生电子提供委托贷款。

      董事:成志明 林素芬 秦霞

      201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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