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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禾实业: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意见商业委托
  •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作为安

      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谨发表以

      下意见:

      1、为控股子公司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泰化

      工”)的正常生产经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华尔泰化工提供不

      超过 5,000 万元的委托贷款,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每笔委托贷款期限

      不超过 12 个月,委托贷款利率按不低于商业银行同档次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定

      价合理,没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

      、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3、同意公司为华尔泰化工提供委托贷款。

      董事:占世向、孙昌兴、贾卫民

      20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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