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0-06-25 09:07:26来源:
关键词:人民调解委员会 民事纠纷 委托 医疗纠纷 物业管理内容摘要: 6月22日,省高级、省在西宁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今起打官司不必件件对簿公堂,可就一部分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解决。据介绍,委托调解一般应委托纠纷发生地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青海新闻网讯 6月22日,省高级、省在西宁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今起打官司不必件件对簿公堂,可就一部分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解决。
下列民事纠纷,可以委托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离婚纠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纠纷;继承、收养纠纷;财产分割纠纷;一般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物业管理纠纷;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其他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纠纷。
推行委托人民调解主要是通过委托调解,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促成纠纷当事人相互协商,互谅互让、自主决定对自身利益的取舍,从而达成共识,缓和、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与冲突,化干戈为玉帛,重建和谐关系。有利于司法部门形成整体合力,预防和减少民事诉讼,降低和节约司法成本。尤其是有利于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据介绍,委托调解一般应委托纠纷发生地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包括医疗纠纷、交通肇事、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条件的可以在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及时、方便委托调解工作。
省常委会副主任昂毛、省政协副仁青安杰、省高级院长董开军出席新闻发布会。(作者: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