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诉称,他与妻子早年离婚后,曾四次服刑,未对两个女儿尽抚养义务。出狱后,又欠下很多债务,对此,他心怀。但如今他年事已高,仅靠每月580元养老保险难以维持生计,故起诉要求两个女儿支付赡养费每月300元。
望春法庭的受理这起诉讼后,认真做了调查研究工作,知道被告家境也相当困难,而且,被告对其父亲有相当大的抵触情绪。法庭认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进行调解更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庭将这起纠纷委托给高桥镇长乐村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员的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通过村民委员会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
(丁洁蓉陈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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