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 兵/图
2010年4月8日,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北,代码000421)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其于2010年4月2日收到江苏证监局送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10号)。根据《证券法》,基于公司2003年、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本身及时任董事、高管等部分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主持人文雨
本期嘉宾: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2003年至2004年度
存在违法违规事项
主持人:宋律师,能否简单介绍下2003年、2004年度南京中北存在哪些违法违规事项?
宋一欣:好的。据悉,公司在相关年度的违法违规事项如下:其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亿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公司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母公司),而2003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同样,公司2004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4.3亿元(母公司)。但是2004年,公司分14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4.45亿元(母公司),公司2004年年报也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其二,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公司曾经分11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1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06亿元(母公司),公司未将这些事项在2003年年报中披露。同样,公司2004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母公司)。但2004年,公司曾经分13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2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34亿元(母公司),公司未将这些事项在2004年年报中披露。
其三,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与南京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共有53笔,合计关联交易金额为10.63亿元(借方)。此外,公司未披露分2次直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向万众投资提供资金1100万元的情况。同样,公司2004年通过104笔关联交易,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l2.34亿元,但公司2004年年报未披露这些事项。
其四,对关联方披露虚假。公司2003年年报已披露对外金额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三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余额合计为648.34万元事项。同样,公司2004年年报已披露对外金额4300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5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余额合计为4000万元事项。
行政复议无意外则可起诉
主持人:具体说来,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如何确定?符合哪些条件的投资者可提起诉讼呢?
宋一欣:南京中北于1992年由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改组而成,主要从事南京市内公共交通业。1996年8月6日,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已完成股权分置。公司总股本为万股,其中,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0.06%,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7.17%。
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日为2004年3月18日、2004年年报披露日为2005年3月12日。2006年5月19日,南京中北董事会公告,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直至2010年4月2日,中国证监会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历时近4年。目前,公司决定对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如行政复议的结果维持原处罚决定,我们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将向广益受损的投资者,征集南京中北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委托代理。
根据《证券法》与最高《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的,南京中北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自己的权益。在该案中,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4年3月18日(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6年5月19日,公司董事会公告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立案调查日。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为2004年3月18日至2006年5月19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06年5月19日仍持有南京中北股票,且存在亏损者或推定亏损者。
准备起诉材料
主持人:那么,上述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该准备哪些材料呢?
宋一欣: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南京中北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存在损失,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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