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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委托教你如何办理域外委托手续
  •   原标题:教你如何办理域外委托手续□本报记者黄洁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越来越多,部分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身在域外,如果无法提供有效的委托程序,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拖延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那么,在域外办理委托手续都需要经过哪些必要程序?如何才能避免域外办理的委托手续存在瑕疵呢?记者近日针对上述问题采访了市海淀区,分类对此进行了详细解析。

      第一种类型,即中国籍的在国外的情况。例如,张女士与王先生离婚一案中就涉及到这样的问题,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随后双方一起去了生活。可是由于感情不和,2011年张女士即返回国内,王先生一人留在了。2014年,张女士以两人长期分居、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王先生的婚姻关系。对此,王先生表示同意离婚,可因工作原因无法回国,只能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国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证明;没有使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证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依据上述,具体到王先生的离婚诉讼中,王先生就需要到中国驻悉尼的总馆办理公证的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办好后,可以直接邮寄至法院,也可以由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给法院。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类型即当事人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且人在国外的情况。例如,张先生在国内购买一套籍王女士的房屋,张先生已经支付了房款,可王女士还没有与张先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就返回了。为此,张先生状告王女士,要求王女士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在诉讼过程中,王女士本人无法到中国应诉,打算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也就是说,国籍的王女士,如果要在办理委托手续,就应当先到当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然后到中国驻当地的使办理认证。因为此类委托手续中一般会有外文内容,因此还需要到我国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最后再将委托书原件及翻译件一并提交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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