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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民电话委托购彩 质疑未出票要求认定无效2014年8月5日星期二民事委托
  •   本报讯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于筱江 )一彩民为了方便,多次通过电话委托投注站人员购买彩票。而后,该彩民质疑投注站未如实出票,遂起诉福彩中心,要求法院认定其以电话投注方式销售彩票的行为无效。日前,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属于以赊销或信用方式销售彩票之行为,而非电话销售彩票,故判决驳回了原告。

      市民邱某诉称,她在和平区一家福利彩票投注站购买“快乐十分”福利彩票。该彩票投注站人员王某告知她可通过电话投注购买彩票,邱某觉得这样购买方便,便多次以电话投注方式购买“快乐十分”彩票。双方一般在三五天左右结算一次。自2013年3月19日至4月23日邱某总计支付彩票投注资金5万余元,后因邱某质疑投注站未如实出票,双方产生矛盾,此时邱某方得知投注站没有电话销售福利彩票的资质。邱某认为,被告不具有电话销售彩票资质,故其以电话投注方式销售彩票的行为违反国家相关,应认定为无效,并应承担返回邱某彩票投注资金的民事责任,为此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天津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辩称,“快乐十分”彩票是2011年经财政部批准在天津发行的,发行方式为在销售网点进行销售。“快乐十分”不存在电话销售的方式,被告没有开通也没有向社会公布电话销售的客户端,没有进行过电话投注也从未委托任何人进行电话销售,因此原告所述采取电话投注的方式购买彩票不符合客观事实。被告与王某为代销关系,并非雇员关系。该人员代原告购买彩票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在被告的权限范围内,与被告无关,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

      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购买、销售彩票而构成合同关系。案外人王某与被告系代理关系。原告将通过拨打经营者电话并按其指令购买彩票的行为界定为电话销售,并无法律依据。原告上述购买彩票的行为明显不具备《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的电话销售彩票的特征。原告以被告不具有电话销售彩票之资质要求法院确认其销售行为无效之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某向原告销售彩票并事后结算的行为,属于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中的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之行为。《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同时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释的,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之行为,才被认定为无效。而该条款属于管强制性,违反上述并不当然导致销售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的,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基于上述情况,同时考虑原告与被告的彩票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原告现没有提供彩票代销者未如实出票的,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票投注资金5347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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