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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高级—民事委托
  •   ,郑学超(乙方)与久信公司(甲方)订立合作协议一份,就使用属于乙方的实用新型专利“电流型无触点低压功率因数自动补偿装置”专利号、专利号,合作生产、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方责任为销售、合同签定、组织生产、流动资金准备和货款回收,对市场完全负责;乙方责任:提供生产所需的所有技术资料。包括:电气设备、器件的订货清单、电气原理图、接线图(含草图)、柜体尺寸及面板、柜内布置图(含草图)、生产技术要求、设备总装调试指导,乙方对技术上完全负责;甲方按每个项目合同总金额作为技术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支付给乙方,当甲方支付给乙方技术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累计达到人民币万元之后,技术使用费和服务费减为每个项目合同总金额,当甲方支付给乙方技术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累计达到人民币万元之后,技术使用费和服务费减为每个项目合同总金额;违约责任:因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问题,第一套低压无触点功率因数自动补偿装置不能正常可靠运行,乙方负全部责任(未按乙方技术要求制造,乙方不负责任)。乙方退回已收到的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甲方未按协议支付技术使用费,乙方有权要求停止生产;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甲方不得背着乙方自行生产、销售(或通过第三方生产、销售)低压无触点功率因数自动补偿装置(专利号、)。甲方若违约,则应向乙方赔偿人民币万元;乙方承诺,西南、华南地区,不将本协议的“低压无触点功率因数自动补偿装置”(专利号、)技术转让给第二家。乙方若违约,则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万元;甲方连续两年每年销售本协议产品合同总金额达不到万元以上,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或转让技术给第二家;乙方差旅费和在成都的住宿费由甲方负责报销。甲方同意给乙方报销每年二次往返回家的费。从年月起,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顾问费。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为

      提供“青海矿热炉低压补偿”电气原理图、接线图、布置图共页及零星设备给罗文;与久信公司的母公司四川久信科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实施了青海华电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矿热炉无功补偿节能装置工程项目;另制作样机两台,其中一台用于中物院动力部。久信公司支付了郑学超年月的住宿费,并发放顾问费至年月,年月起停发顾问费。

      ,郑学超又与久信公司订立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久信公司(甲方)开发低压无触点无功补偿技术,聘请郑学超(乙方)技术把关,主要解决下述技术问题:控制方案的确定;控制系统图方案的确定;电器主要元器件的选择;柜内设备布置方案及通风、散热;乙方原有触发板提供给甲方,甲方如愿生产,可在此基础上改进后自行生产;样机柜制造及出厂调试。以上技术与支持,甲方付给乙方技术服务费共计元,上述方案确定后(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甲方支付给乙方元,样机柜制造及出厂调试完成后甲方支付给乙方余款元。乙方对其签字认可的技术方案负责,但对下列情况不负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修改乙方签字的方案;若生产、安装设备过程中出现情况,未通知乙方,甲方自行处理的技术问题;甲方自己开发的功率因数自动补偿控制器、触发器。甲方按本协议支付给乙方技术服务费,乙方为甲方工作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甲方按差旅费补助标准支付给乙方。协议订立后,郑学超提供了技术服务,久信公司于年月付郑学超技术服务费元,为其报销差旅费元,年月付郑学超技术服务费元。年月,郑学超要求久信公司按月发放顾问费,并同意交回按次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元。久信公司遂补发郑学超年月至年月的顾问费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元,郑学超实际领取了元。此后,久信公司按月向郑学超发放元顾问费至年月。后因久信公司生产销售台低压无功动态补偿装置,郑学超认为久信公司违反合同背着自己生产、销售,遂提起本案诉讼。

      因原被告对久信公司所生产的台低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是否使用郑学超的专利技术各执一词,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四川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对该台产品是否落入郑学超低压抗谐波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范围进行鉴定。四川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接受委托后,要求久信公司提供其产品的工艺规范未果,四川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以现有资料不足,无法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性和专业性为由退回了鉴定资料。之后,久信公司以能够提交鉴定所需资料,鉴定结果对查明本案事实至关重要为由申请进行再次鉴定,郑学超也同意进行鉴定,原审法院遂依法选取了四川西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组织质证后,双方确认如下为鉴定:原告的专利证书,专利号;专利的要求书和专利说明书;久信科技生产的—低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使用说明书;久信科技生产的—低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的电气图;

      出具的情况说明。并要求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之后,鉴定机行了现场勘验,对久信公司生产的低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和郑学超生产的样机进行了拍照。根据鉴定机构要求,双方确认补充如下材料作为鉴定材料:郑学超专利技术特征总体描述(含技术交底以及要求、说明书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放弃内容介绍等情形);久信公司生产的—低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使用说明书;久信公司生产的—低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技术、工艺图纸及其关联性说件;台装置设备照片;久信公司生产的—低压动态无功补偿装工艺技术特征说明书面材料;久信公司生产的—低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本案民事诉状。四川西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根据上述检材及现场勘验情况出具西部知鉴()专鉴字第号专利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四川省科学城久信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低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没有落入郑学超的实用新型专利范围”。之后,郑学超以鉴定机构与被告恶意,鉴定结论与鉴定标的本身实际不相符合等为由申请重新鉴定。

      原审法院认为:郑学超与久信公司订立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属有效协议。虽双方订立协议时,郑学超所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已经失效,但实用新型专利尚在有效期内,故专利失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缔约后,双方均对合同进行了部分履行:郑学超为久信公司生产了样机,并为久信公司开发低压无触点无功补偿技术提供了技术服务;久信公司支付了郑学超顾问费至年月,并为其报销了部分差旅费,支付了部分住宿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久信公司是否利用郑学超专利技术,私自生产销售了台—低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因郑学超未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明争议的台设备系利用其专利技术生产,原审法院依法委托了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久信公司生产的低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没有落入郑学超的实用新型专利范围”,故原审法院对郑学超所持久信公司违反合同私自利用其专利技术生产低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的主张不予支持。郑学超称鉴定机构与被告恶意,但未提供相应,其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原审法院未予采信。因久信公司生产销售的低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未利用郑学超专利技术,故郑学超要求久信公司向其支付台设备的技术服务费万元和“背着生产”的违约金万元的主张不能成立,予以驳回。郑学超还主张久信公司应向其支付违反合同的违约金万元,但双方订立的合作协议中,除第条()款中有“久信公司不得背着郑学超自行生产、销售(或通过第三方生产、销售)低压无触点功率因数自动补偿装置(专利号、)若违约,则应向郑学超赔偿人民币万元”的约定之外,没有关于久信公司违反合同还应承担违约金万元的约定,故郑学超的此项主张,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因双方合同尚未解除,久信公司依约应当支付郑学超每月元的顾问费,承担郑学超的差旅费和在成都的住宿费,为郑学超报销每年二次往返回家的费。久信公司已经支付郑学超顾问费至年月,对于年月之后至合同期满的顾问费应继续支付。郑学超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明有久信公司尚未报销的差旅费、在成都的住宿费和一年二次往返回家的费发生,对其该部分主张,原审法院未予支持。郑学超主张的费用万元,因本案系合同纠纷,该主张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三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最高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第二条之,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一、被告久信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学超支付顾问费元(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每月人民币元,共计个月);二、驳回原告郑学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原告郑学超负担元,被告久信公司负担元。鉴定费人民币元,由原告郑学超负担。

      设计图是上诉人提供技术,帮被上诉人生产台设备的;二、原审判决的关键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系:鉴定单位违法,私下与被上诉人;鉴定单位违规,初稿完成后未送交当事人听证;鉴定意见书系照抄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三、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诉讼程序违法,故意拖延诉讼时间,在上诉人强烈反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仍然采信“鉴定意见书”;四、被上诉人违约,停止支付上诉人房租费、顾问费,原审判决显失。

      久信公司的主要答辩理由为:久信公司与郑学超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基于郑学超拥有的和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但实用新型专利已失效,年月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时,已经没有专利技术可言;郑学超没有严格履行相关合同约定,其技术不过关,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久信公司并未生产销售样机,后按郑学超的要求购买了标准板后才生产了一台样机,且该样机是不成功的,被闲置的,即使这样,久信公司仍支付郑学超顾问费至其起诉时止;久信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是按约定支付了各种费用的。久信公司生产销售的台补偿机是其自行研发制造的,没有采用郑学超的专利技术,而是自有专利;郑学超为久信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但久信公司也支付了相关费用;一审中的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理应采纳。郑学超主张鉴定违法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被驳回。

      本院认为,郑学超与久信公司订立的合作协议真实有效。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双方的约定,久信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实质上取决于久信公司是否利用郑学超的专利技术,私自生产销售了台—低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在原审过程中,由于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共识,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四川西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久信公司生产的低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没有落入郑学超实用新型专利范围”。本院认为,四川西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具有相应的资质,其是根据双方当事人递交的材料,在现场勘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并经庭审质证,程序,其鉴定结论真实有效。虽然郑学超认为四川西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系,私下与久信公司进行了,但郑学超并无相关证明久信公司与鉴定机构恶意,上述主张系郑学超的个人的主观推断。因此,久信公司不构成违约。郑学超关于久信公司违反合同私自利用其专利技术生产低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既然久信公司并未构成违约,则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郑学超的主要上诉请求及理由,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