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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委托宋一欣征集恒天海龙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代理
  •   2013年11月21日晚间恒天海龙(000677,股吧)公司(代码:000677,简称:恒天海龙,曾用名:ST海龙)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市场禁入决定书》,针对公司2009年至2011年6月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及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行为进行了处罚,对前任董事长逄奉建及前任副董事长民分别处以30万、15万元罚款。

      同时,中国证监会认定逄奉建为证券市场禁入者,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认定民为证券市场禁入者,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余相关高管亦受到罚款、等处罚。至此,恒天海龙巨额违规查处案告一段落。

      早在2011年9月23日、10月28日,恒天海龙公司分别发布过《致歉公告》(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与《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已涉及今次行行处罚事项。

      恒天海龙公司具体违规事实如下:(一)未披露对外事项。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山东海龙重大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118笔,累计金额361,834.50万元人民币,1,068.43万美元。重大事项未履行定期报告披露义务如下:2009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21笔,累计金额33,800.00万元人民币;200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31笔,累计金额81,900.00万元人民币,110.00万美元;2010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42笔,累计金额145,030.00万元人民币,110.00万美元;2010年年度报告未披露71笔,累计金额190,470.00万元人民币,568.26万美元;2011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73笔,累计金额178,744.50万元人民币,2,703.84万美元。(二)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2009年至2011年6月,未将巨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化纤)作为关联方披露。2、未披露与巨龙化纤的关联交易。其一,山东海龙向巨龙化纤支付土地租赁费、调整以前年度记账错误、为巨龙化纤垫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放心保)、住房公积金及工程款等各项费用。截至2010年12月31日,山东海龙应收巨龙化纤23,889,660.86元,应付26,570,975.00元。 其二,2003年5月至2011年6月30日,山东海龙替巨龙化纤向职工垫付的集资款本金及利息累计金额39,217,113.57元。

      上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未在山东海龙2009年半年度报告、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从2012年10月份,违规、巨额债务等危机的山东海龙宣布重整计划,央企恒天集团入主公司,并为公司提供不少于5亿元的款项用来清偿债务和受让出资人让渡的股份。山东海龙则陆续剥离旗下房地产、港务、物流等非主营业务,专注粘胶纤维、帘帆布等主营业务。并于2013年9月23日,更名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因恒天海龙虚假陈述行为被,恒天海龙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恒天海龙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司释,恒天海龙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23日间,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1年9月23日即恒天海龙公司发布《致歉公告》(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之日。故符合起诉条件的恒天海龙投资者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23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1年9月23日后卖出或仍持有恒天海龙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因此,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联合向广益受损的恒天海龙投资者,征集恒天海龙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恒天海龙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友情提示: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咨询电话: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366号9C (200031);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咨询电话: 地址:杭州万塘18号A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