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公告
  • 联系我们
  • 地址:湖北武汉三环科技园
  • 电话:159116031100
  • 传真:027-68834628
  • 邮箱:mmheng@foxmail.com
  •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民事委托
  • 社会团体筹备行政许可2013年12月16日星期一
  •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律、法规的,不得社会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1、3家以上单位或5名个人发起的筹备申请书(原件);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原件);3、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原件);4、章程草案(原件);5、住所使用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6、发起人简况(身份证)或发起单位法人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7、验资报告(原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原件一份)

      申请表格:1、《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2、《办公场所证明表》或住所使用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以上均为原件)申请材料:1、筹备申请书(原件);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原件);3、章程草案(原件);4、发起人简况(身份证)或发起单位法人证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5、验资报告(原件);6、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