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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委托南通:房屋被占15年 开发商被判退还
  •   15年前,开发商经市国土局批准,在弘运园居民小区建成公建配套用房,作为居委会及物业管理用房。然而,开发商擅自单方面毁约,移交承诺迟迟没有兑现。一怒之下,业委会代表广大业主将违约方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定业委会胜诉——

      一起时间跨度长达15年的公用配套房纠纷,在经过漫长交涉、商讨、沟通,遥遥无果、不见成效后,业主委员会在万般无奈之下,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将不守承诺的开发商告上法庭,依法。经法院审理,判决开发商退还占用长达15年之久的属于广大业主所有的公建配套用房。

      昨日(15日),弘运园社区业主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介绍:虽然这起民事案件已尘埃落定,但是,涉事开发公司仍然没拿出实际行动退还房屋。为此,他们在考虑向申请强制执行。

      有约在先

      签订有关合同 明确配套用房

      南通市弘运园小区由南通弘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弘日房地产有限公司先后开发建设。 1998年5月,南通市物业管理处与弘运公司(开发单位)、南通市弘运园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住宅小区管理合同》,其中约定:住宅小区内按规划统一建设的公建配套房屋,弘运公司应向市房管局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由市房管局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同年10月,弘日公司经南通市国土规划局批准,在该小区建设“公建配套”房屋两层,合计建筑面积467平方米,作为居委会及物业管理用房。

      2004年12月14日,弘日公司、弘运公司与弘运园业委会签订一份《关于弘运园小区维修基金和配套用房移交协议书》。双方约定:弘运园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所有权属弘运园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弘日公司、弘运公司向弘运园业委会移交公用配套用房为弘运园居委会相邻的一大一小两间,其中一大间建筑面积为40.7平方米,一小间建筑面积为25.15平方米,另加原汽车运输公司食堂(临时建筑)一间43平方米,总计建筑面积108.85平方米。

      2005年1月,弘日公司、弘运公司出具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移交说明,表示将上述房屋一并移交给弘运园业委会,其产权相应移交。然而,一拖就是整整15年,迟至现在,两公司仍然没有将这些建筑向业主委员会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