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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民事纠纷 甘肃男子竞拍到房产被撤销2013年11月16日民事委托
  •   利用手中的行政任意民事纠纷,导致法院判决和行政决定出现严重偏差。在法院判决一次一次沦为“白条”的同时,的公信力和司法也一次次受损。这样的故事,如今正在甘肃武威市古浪县人谭某某、当地部门和法院之间上演。

      竞拍所得房产被人侵占经营6年之后产权被

      谭某某,武威市古浪县人。早年他开过出租、办过修理厂、成立过公司,是一个非常勤劳的创业者。

      2007年12月,他看到武威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凉州区南关中72号土地,并依据武威市凉州区的民事裁定书,委托武威市汇丰拍卖有限公司对武威市道运输管理局下属原武威市运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楼一栋和院内维修车间,车库进行公开拍卖。经过考虑,谭某某决定参与竞拍。于是,他多方筹集资金,并联合几个股东由他代表参加公开竞拍。最终他们以最高价296.2万元竞标成功。之后,武威市汇丰拍卖公司向谭某某出具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凭证,武威市运管局也与他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武威市公证处对拍卖过程的性予以确认并出具《公证书》。谭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和程序缴清了所有买卖款项及契税。2008年1月,武威市国土资源局和房管局依法为他办理了土地证国用(2008)第82号,房产证(武房权证字第054187号)。至此,谭某某成为以上土地和房产的所有人。

      但谭某某万万没有想到,这次竞拍成功不但没有给他带所想的收益,反而给他带来了6年无尽的和巨大的财产损失。

      据谭某某说,他依规取得房产证后,房产和土地却被运通公司原负责人王某某占用对外经营、出租获利,不愿腾退房屋。经多次与运管局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他于2008年4月20日依法向武威市凉州区对王某某等人提起讼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腾退房屋。经近1年的审理,2009年4月29日,武威市凉州区判决王某某等人,立即将房屋腾空交付并赔偿谭某某的经济损失359500万元。通过这次官司,谭某某总算通过法律的途径为自己讨回了一个。

      但是,非法实际占用人王某某根本没把的民事裁定当回事,而是越过武威市直接向上级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他们竞拍取得的手续。在越级复议和复议时效过期等违法程序之下竟然决定撤销谭某某取得的土地证和房产证。

      迫于无奈的谭某某,决定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来自己的权益。他心里,权不可能永远大于法,法律最终会站在的一方。2009年8月26日,他依法向高级起诉,要求撤销作出的甘证复字2009字9号和11号行政复议决定。2009年10月20日,高级下达行政裁定书(2009甘行辖字第25号),认为该案重大复杂,有管辖权的武威市中级不宜行使管辖权,裁定此案由市中级依法审理。

      2012年12月8日,市中级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判决撤销甘政复字(200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其理由是该行政复议决定,主要不足,超越职权。在法院的判决面前,承认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存在错误,不符定程序,并于2013年5月30日发文作出撤销《甘证复字(2009)9号和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

      经过6年艰苦的法律诉讼,谭某某认为自己的房产终于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他接到省的撤消决定后,立即到武威市凉州区法院对非法占有他的房产达6年之久的王某某等人提起侵权诉讼。凉州区于2013年7月1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将择日宣判。

      但就在他急切等待法院判决的时候,一场更大的变故让他对法律几近。让他没想到的是,权再一次大于法。2013年8月5日武威市凉州区法院裁定撤销了已生效6年且无任何人提出的2个民事裁定。2013年8月6日,武威市房管局发函行文给他,通知决定撤销他的房产证。2013年8月8日,武威市国土资源局注销了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省高级和最高的所有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此时统统变成了废纸。

      短短三天时间里所发生的这一切,让谭某某6年来的努力瞬间化为泡影。和司法机关如此神速的办事效率,实属少见。据谭某某说,他们通过一定途径了解到,有领导在背后主导了这场大戏。他说,这6年来,在他的权益受到和损害时,他采取的是法律手段,走的是法律道,尽管6年诉讼漫长而艰辛,但他相信提出的依国方略。尽管这6年他经济上受到了极大地损失,有房住不上、权益得不到,几经,但他没有,没有,更没想到。可这一次,当他取得的房产就这么没了,各级的判决及裁定和省带有国徽大印的决定瞬间都统统变成废纸的时候,他不知道还能相信谁?!

      他想不通,自己竞拍来的土地和房产不仅被别人非法侵占经营6年之久,虽然几次打赢了官司,可最后连房产证也莫名其妙的被部门撤消了。对于他这几年的损失,没有人给他一个的说法。

      行政民事纠纷 损害公信力和司法

      从这起纠纷来看,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双方应当通过法院来解决,而且最初双方也是这么做的。但行政机关最后不合时宜的介入,让事情的发展陷入了一个怪圈:行政机关不顾当事人已经诉至法院的事实,自顾自地行使行政,让法院判决无法得到执行。

      谈到这起纠纷,我们不得不重提当年武威市国土资源局,为什么挂牌出让凉州区南关中72号土地。据法院查明,2001年武威地区公运输公司改制更名为武威市运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届满,因在的时间内未参加2004年度企业年检,被武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8月吊销了营业执照,停止一切经营活动。由于该公司欠银行贷款无法,其位于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中建筑面积为2469.6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办公楼一幢被法院查封,并限15日内自动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物拍卖后找顶执行款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威市运通有限公司原行政主管部门武威市道运输管理局考虑到强制拍卖办公楼会影响该公司的整体处置,使公司和职工利益受损,因而代替被执行人清偿了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息等费用。

      根据法律,公司因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应当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作为运通公司大股东的运管局按照《公司法》和运通公司章程的,通知和公告召集了运通公司临时股东会,成立了公司清算组,由运管局将运通公司土地资产和地上附着物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王某某等人没有出席股东会议。

      在这起民事纠纷案件中,最关键的问题,其实就是要弄清楚,由运管局主导成立的清算组是否,也就是说他是否有资格代表运通公司处理资产?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法院最终来认定,其它行政机关在没有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做出的一切行政决定或行政复议都没有基础。

      话说回来,市中级在审理谭某某诉的行政案件过程中,就曾将案件中的有关问题通过高级报请最高。最高为此还专门下发了《关于谭某某不服人民房产登记行政复议决定请示案的答复》(2001行他字第26号),其中有一段内容讲到:“对于运管局成立运通公司清算组是否、运管局委托拍卖公司对运通公司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是否有效等民事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六)项“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的,中止复议程序,而不宜确认上述民事行为的效力。”其实,最高法的《答复》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点明了行政机关在这起案件的过界行为,但武威市行政部门依然我行我素。

      由于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撤消,谭某某不得不再次踏上法律的艰辛道。他已经将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恢复自己的房产所有权登记。本案将于近日开案审理,本网将对此案进一步报道。(古月桃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