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公告
  • 联系我们
  • 地址:湖北武汉三环科技园
  • 电话:159116031100
  • 传真:027-68834628
  • 邮箱:mmheng@foxmail.com
  •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民事委托
  • 民事委托最高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   发文单位:最高

      文号:法复[1997]1号

      发布日期:1997-01-23

      执行日期:1997-01-23

      陕西省高级:

      你院陕高法〔1996〕78号《关于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包括执行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应当依法向提交记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具体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

      此复。

      上一篇:最高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应否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最高经济审判庭关于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